※案件簡介
莊海芬未經(jīng)批準,在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(qū)組織民間經(jīng)濟互助會(以下簡稱“抬會”)共計19個,通過會腳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宣傳,以高息為誘餌吸引不特定公眾參與,以會主名義收取會腳錢等,累計造成會腳張某、方麗真等人直接損失人民幣2433余萬元(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)。同期為了維持資金鏈運行,莊海芬還參與莊某、陳央等人組織的抬會共計184個,并以會腳身份標會,收取會錢累計3653萬余元。莊海芬為了彌補之前資金虧損,明知自身沒有資金應(yīng)會能力,仍單獨或伙同葉組織抬會或參與他人組織的抬會,通過“以會養(yǎng)會”的方式維持抬會的資金運行。截至2014年底,莊海芬通過組織抬會,累計騙取甘某、林某等人資金7255余萬元。期間,莊海芬還參與蔡某、陳某等人組織的抬會共計262個,通過標會的手段騙取資金累計9204余萬元。并將上述騙取的會錢用于購買房產(chǎn)、車輛等個人揮霍。
※法律認定
莊海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,侵犯公私財產(chǎn)所有權(quán)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構(gòu)成集資詐騙罪。同時其還以抬會形式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還構(gòu)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。
※作案手段
莊海芬通過組織抬會的形式收取會腳錢,同時通過高息為誘餌吸引不特定公眾參與并吸收資金賺取“利息差”。
※反思與教訓
別讓貪欲蒙蔽雙眼,勿信天上掉下餡餅。同時投資者應(yīng)樹立這樣的意識,參與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,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,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,由參與者自行承擔,國家不予代償。所以投資者應(yīng)遠離“高息回報”等宣傳,以免因此造成的損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。
(張幗)